目前,铁路岗位工资分档标准的话题当下热度很高,同样对于铁路岗位工资分档标准26档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今天,不妨同康晓百科聊一聊这个有关话题。

铁路岗位工资分档标准(铁路岗位工资分档标准26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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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运输工具有哪些?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就是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通常来说,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高速轨道运输一个主要的特点是速度快。

以铁路为例,铁路速度的分档为:时速100~120公里称为常速;时速120?160公里称为中速;时速160?200公里称为准高速和快速;时速200~400公里称为高速,时速400公里以上称为特高速。

郑州铁路局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有多少,工资多少个月,家属或子女有无补助?说详细点,直接满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现做如下分析。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更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属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

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19世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而有更新。

曾经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后来又改为企业支付的项目,而某些省份,统筹区,又改为部分项目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到后来有地方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谓是参保人参保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参保企业减负。

那么各地标准如何呢。具体可见下表:

省份

参保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享受待遇政策与项目

北京市

1. 丧葬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更低工资为标准。北京市2016年更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如死亡职工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名,则一次性救济费为1720*9=15480元。

上海市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 ***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广州市

广州市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纳入社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单位承担。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

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如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参照陕人社发【2011】31号《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300元;参加与未参加统筹的均由企业发放。备注:2013年10月1日前陕西省无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之说。

青海省

2000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青海原来没有抚恤金规定。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才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57元。凡201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将由社保一并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即抚恤金待遇限定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死亡情况下,家属方可享有。

安徽省

皖人社秘〔2011〕297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河北省

冀人社字[2012]203号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历史文件冀劳险[1993]155号

湖南省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

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抚恤金计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月,2013年为1490元∕月。政策执行时间及对象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未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规定,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更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生活补助由企业承担。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更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更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第三十八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通过以上对比可看出如下差异: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执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之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着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额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

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

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 *** 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过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四、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一。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认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还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定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

商业用电有阶梯之分吗?

商业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

商业用电的电费计算方式如下:。1.低压商业电费见总电量×倍率×版商业电权价

商业用电是指专门从事商品(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些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电力。包括商业企业、物资企业、仓储、储运等用电客户。

商业用电的内容

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院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铁路、航运、航空、效能、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商业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等;

文化娱乐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店、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金融交易业:如证券、期货、保险公司和银行(除人民银行外)等: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gb500102010钢筋规范?

4.2 钢 筋

4.2.1 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PB300、HRB33HRBF33RRB400钢筋;

2 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

3 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PB300、HRB5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RB33HRBF335钢筋;

4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 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 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4. 2. 5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Es应按表4. 2. 5采用。

注: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闪光接触对焊连接时,其接头处的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8取用。

4.2.7 构件中的钢筋可采用并筋的配置形式。直径28mm及以下的钢筋并筋数量不应超过3根;直径32mm的钢筋并筋数量宜为2根;直径36mm及以上的钢筋不应采用并筋。并筋应按单根等效钢筋进行计算,等效钢筋的等效直径应按截面面积相等的原则换算确定。

4.2.8 当进行钢筋代换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更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规定以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4.2.9 当构件中采用预制的钢筋焊接网片或钢筋骨架配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0 各种公称直径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条文说明

4.2 钢 筋

4.2.1 根据钢筋产品标准的修改,不再限制钢筋材料的化学成分和 *** 工艺,而按性能确定钢筋的牌号和强度级别,并以相应的符号表达。

本次修订根据“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倡应用高强、高性能钢筋。根据混凝土构件对受力的性能要求,规定了各种牌号钢筋的选用原则。

1 增加强度为5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推广400MPa、500MPa级高强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限制并准备逐步淘汰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的应用;用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235MPa级光圆钢筋。在规范的过渡期及对既有结构进行设计时,235MPa级光圆钢筋的设计值仍按原规范取值。

2 推广具有较好的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的HRB系列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列入采用控温轧制工艺生产的HRBF系列细晶粒带肋钢筋。

3 RRB系列余热处理钢筋由轧制钢筋经高温淬水,余热处理后提高强度。其延性、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及施工适应性降低,一般可用于对变形性能及加工性能要求不高的构件中,如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楼板、墙体以及次要的中小结构构件等。

4 增加预应力筋的品种:增补高强、大直径的钢绞线;列入大直径预应力螺纹钢筋(精轧螺纹钢筋);列入中强度预应力钢丝以补充中等强度预应力筋的空缺,用于中、小跨度的预应力构件;淘汰锚固性能很差的刻痕钢丝。

5 箍筋用于抗剪、抗扭及抗冲切设计时,其抗拉强度设计值受到限制,不宜采用强度高于400MPa级的钢筋。当用于约束混凝土的间接配筋(如连续螺旋配箍或封闭焊接箍)时,其高强度可以得到充分发挥,采用500MPa级钢筋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6 近年来,我国强度高,性能好的预应力钢筋(钢丝、钢绞线)已可充分供应,故冷加工钢筋不再列入本规范。

4.2.2 钢筋及预应力筋的强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YB/T15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给出,其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采用屈服强度标志。屈服强度标准值fyk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屈服强度特征值ReL。由于结构抗倒塌设计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列了钢筋极限强度(即钢筋拉断前相应于更大拉力下的强度)的标准值fstk,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抗拉强度特征值Rm。

预应力筋没有明显的屈服点,一般采用极限强度标志。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钢筋抗拉强度σb。在钢筋标准中一般取0.002残余应变所对应的应力σp0.2作为其条件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本条对新增的预应力螺纹钢筋及中强度预应力钢丝列出了有关的设计参数。

本次修订补充了强度级别为1960MPa和直径为21.6mm的钢绞线。当用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注意其与锚夹具的匹配性。应经检验并确认锚夹具及工艺可靠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原规范预应力筋强度分档太琐碎,故删除不常使用的预应力筋的强度等级和直径,以简化设计时的选择。

4.2.3 钢筋的强度设计值为其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γs的数值。延性较好的热轧钢筋γs取1.10。但对新列入的高强度500MPa级钢筋适当提高安全储备,取为1.15。对预应力筋,取条件屈服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γs,由于延性稍差,预应力筋γs一般取不小于1.20。对传统的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取0.85σb作为条件屈服点,材料分项系数1.2,保持原规范值;对新增的中强度预应力钢丝和螺纹钢筋,按上述原则计算并考虑工程经验适当调整,列于表4.2.3—2中。

钢筋抗压强度设计值 取与抗拉强度相同,而预应力筋较小。这是由于构件中钢筋受到混凝土极限受压应变的控制,受压强度受到制约的缘故。

根据试验研究,限定受剪、受扭、受冲切箍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不大于360N/mm2;但用作围箍约束混凝土的间接配筋时,其强度设计值不限。

钢筋标准中预应力钢丝、钢绞线的强度等级繁多,对于表中未列出的强度等级可按比例换算,插值确定强度设计值。无粘结预应力筋不考虑抗压强度。预应力筋配筋位置偏离受力区较远时,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对强度设计值进行折减。

原规范中有关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中的抗拉强度设计取值的注删去,这是由于采用裂缝宽度计算控制,无须再限制强度值了。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牌号和强度等级的钢筋时,可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因为尽管强度不同,但极限状态下各种钢筋先后均已达到屈服。

4.2.4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提出了对钢筋延性的要求。根据我国钢筋标准,将更大力下总伸长率δgt的作为控制钢筋延性的指标。更大力下总伸长率δgt不受断口-颈缩区域局部变形的影响,反映了钢筋拉断前达到更大力(极限强度)时的均匀应变,故又称均匀伸长率。

对中强度预应力钢丝,产品标准规定其更大力下总伸长率δgt为2.5%。但本规范规定,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用做预应力钢筋时,规定其更大力下总伸长率δgt应不小于3.5%

4.2.5 钢筋的弹性模量同原规范。由于 *** 偏差、基圆面积率不同以及钢绞线捻绞紧度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实际钢筋受力后的变形模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通常不同程度地偏小。因此必要时可通过试验测定钢筋的实际弹性模量,用于设计计算。

4.2.6 国内外的疲劳试验研究表明:影响钢筋疲劳强度的主要因素为钢筋的疲劳应力幅

。本次修订根据钢筋疲劳强度设计值,给出了考虑疲劳应力比值的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

,并改变了表达形式:将原规范按应力比值区间取一个值,改为应力比值与应力幅限值对应而由内插取值,使计算更加准确。

出于对延性的考虑,表中未列入细晶粒HRBF钢筋,当其用于疲劳荷载作用的构件时,应经试验验证。HRB500级带肋钢筋尚未进行充分的疲劳试验研究,因此承受疲劳作用的钢筋宜选用HRB400热轧带肋钢筋。RRB400级钢筋不宜用于直接承受疲劳荷载的构件。

钢绞线的疲劳应力幅限值参考了我国现行规范《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3。该规范根据1860MPa级高强钢绞线的试验,规定疲劳应力幅限值为140N/mm2。考虑到本规范中钢绞线强度为1570MPa级以及预应力钢筋在曲线管道中等因素的影响,故表中采用偏安全的限值。

4.2.7 为解决粗钢筋及配筋密集引起设计、施工的困难,本次修订提出了受力钢筋可采用并筋(钢筋束)的布置方式。国外标准中允许采用绑扎并筋的配筋形式,我国某些行业规范中已有类似的规定。经试验研究并借鉴国内、外的成熟做法,给出了利用截面积相等原则计算并筋等效直径的简便方法。本条还给出了应用并筋时,钢筋更大直径及并筋数量的限制。

并筋等效直径的概念适用于本规范中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裂缝宽度验算、钢筋锚固长度、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有关条文的计算及构造规定。

相同直径的二并筋等效直径可取为1.41倍单根钢筋直径;三并筋等效直径可取为1.73倍单根钢筋直径。二并筋可按纵向或横向的方式布置;三并筋宜按品字形布置,并均按并筋的重心作为等效钢筋的重心。

4.2.8 钢筋代换除应满足等强代换的原则外,尚应综合考虑不同钢筋牌号的性能差异对裂缝宽度验算、最小配筋率、抗震构造要求等的影响,并应满足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的要求。

4.2.9 钢筋的专业化加工配送有利于节省材料、方便施工、提高工程质量。采用钢筋焊接网片时应符合《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规定。宜进一步推广钢筋专业加工配送生产预制钢筋骨架的设计、施工方式。

4.2.10 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要用到各类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根据有关钢筋标准的规定在附录A中列出了有关的参数。

水利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 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 ***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 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 *** 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 *** 批准。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 *** 和受益区域人民 *** 给予补助。

???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制定。

???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

??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 (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 (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

??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 (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 (十)其他相关工作。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 *** 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 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 第二十二条?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

?? (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以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和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为十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为五至十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当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一级堤防为二百至三百米,二、三级堤防为一百至二百米,四、五级堤防为五十至一百米;

???(五)水闸管理范围:大(1)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百至一千米,水闸两侧宽度一百至二百米;大(2)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当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以适当扩大其管理范围。水闸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划定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六)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 *** 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 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 *** 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

??? 第三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第五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以及可供水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核定机关核定。

??? 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确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当实现取用水监控;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应当细化计量单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用水户。

???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 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建立水权以及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章?经营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四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 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水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人民 ***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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