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养猪场废气处理方法的话题当下热度很高,同样对于养猪场废气处理方法有哪些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今天,不妨同康晓百科聊一聊这个有关话题。

养猪场废气处理方法(养猪场废气处理方法有哪些)

导读目录:

农村村庄养猪污染处置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 *** 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 *** 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 *** 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 ***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 *** 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怎样养猪才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养猪场环保有哪些项目?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养猪场对环境的影响?

养猪场对环境及人的危害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选址及相应的环保措施要跟上。

现在一般新建的规模化养猪场要求距离集中居民点、交通干道等2km以上,养猪场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为:

废气,即猪场的恶臭气味,特别是夏天,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如果处于居民区上风向,那是苦不堪言。

废水:猪场的冲洗废水及猪尿等,现在一般采取干清粪工艺,也有的采取免冲洗工艺。但猪舍冲洗还是有废水产生,冲洗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COD、氨氮,如果直接排入水体,那将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质及水生生态环境。因此现在一般要求废水采取零排放,即处理后生态回用(如养鱼塘等)。

猪粪等,一般可作肥料出售。

现在规模化的养殖场还配套有饲料加工,也会产生粉尘及噪声。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哪些规定?

在村里的养猪场是办不出环保手续的,国家对于养猪场的规定,要有县级市以上畜牧环保部门,划定禁养区,如果这个养猪场在寄养区范围内,环保部门和当地 *** 部门是可以责令他拆迁,这个养猪场如果建立了有两年以上的话,当地也没有划定禁养区范围,那环保部门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强制拆迁的。

如果这个厂在近两年内有扩建的现象,环保部门是可以责令其拆迁

猪圈改造更佳方法?

一、设计原则

造价低,使用方便;舍内地面不积水、不打滑,墙壁光滑易于清洗消毒;猪舍屋顶应有保温层,冬暖夏凉,易于环境控制。

二、设计规模

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管理能力。以2.5平米一头母猪的饲喂面积计算,饲养量在200头以下可以设置一个圈舍,200头母猪为一个圈舍单位,就是500平米的母猪圈舍,500平米的圈舍可以混养200头母猪,也可以分成每125平米一个单圈。饲喂50头母猪,这样500平米可以分成4个单元。每一个圈舍使用一台饲喂器。产房单独另建。

三、饲养方式

使用大圈饲喂,大圈饲养数量在200头母猪,可以空怀、妊娠母猪混养,四个单机为一组,设置分离系统,大圈设置有采食区,休息区,活动区,分离区,同时设置的有 *** 鉴定区域,在 *** 鉴定区域设置一头公猪,中间安装 *** 鉴定系统。如果使用小圈喂养,空怀和妊娠母猪分离,每50头猪为一个圈舍,不使用分离系统,平时鉴别母猪的状态用人工观察系统的喷色装置,比如:怀孕天数到105天了猪背上喷为红色, *** 了喷色为黄色,一天不吃料了喷色为蓝色。 *** 鉴定系统设置到空怀母猪舍旁边。圈内设40cm和15cm的自动饮水器各一个自由饮水。

四、清粪方式

母猪转舍后,要训练其定点排粪。每天定时将粪由除粪口清至粪车上推走,不要堆在舍前清粪口下污染墙壁和地面。尿及污水由地漏流入舍前上有盖板的污水沟,污水沟在每栋舍的一端设沉淀池,上清液流入猪场总排污管道汇至污水池,经严氧、好氧和沙虑或人工湿地后达标排放。

五、栏墙设计

南栏墙为24的砖砌水泥摸面的格棱花墙,靠后走廊的通长栏墙为铁栏杆,北墙应设上窗和地窗,以利夏季通风,相邻两栏的隔栏为12的砖砌水泥摸面实墙,以防相邻两栏猪接触性疫病的传播。

六、环境控制措施

夏季猪舍南开放部分用塑料网或遮阳网密封,既通风又挡蚊蝇;冬季上面覆盖塑料薄膜保温(包括南北格棱花墙),舍内污浊空气由屋顶通气孔排出。夏季利用凉亭子效应,冬季利用温室效应基本可满足育肥猪的环境温度要求,夏季中午温度过高时,应在栏舍上方拉塑料管,每栏安装一个塑料喷头,进行喷雾降温,但产仔和仔猪保育期间不要喷雾降温,以防猪舍潮湿,仔猪下痢。猪舍北墙的上窗和地窗夏季用塑料网封住,冬季用塑料薄膜密封保温。

几种较实用的农户养猪猪圈介绍

单列一面坡敞开式猪圈

这种猪圈坐北朝南,前高后低,运动场为积肥坑。

单列一面坡封闭式猪圈

在敝开式猪圈敞开的一面砌一短墙,短墙至房檐间安装塑料薄膜窗。在短墙一角留一通往积肥坑的出入口。

单列一面坡全窗式和半窗式猪圈

把敝开式猪圈两侧的短墙改成斜坡墉,装上窗户框,绷上塑料薄膜即为全窗式猪圈,半窗式与全窗式基本相似。只是积肥坑的一部分换成草帘覆盖。

单列一面坡套圈式猪圈

套圈是在猪圈内墙的一角用砖或坯砌一个套间,上面可装一活动门。便于清扫。套间的出入口装一自动开关的小门。这种套间,体积小,密封严实,受气温变动的影响不大。猪进去后由于体温的散发,可以使圈内温度升高。据试验证明,在气温-10℃时,圈内温度为-7℃,而套圈内的温度为3℃。

单列一面坡暖窝式猪圈

暖窝的建造是在敞开式猪圈内的圈炕上砌一挡风短墙,端下部留有猪的出入口,装一自动小门,把编织好的柳条笆弯成半目形,放在短墙里面,凹面向着猪的出入口。笆上面加盖,然后将其周圈用草塞严,里面铺上褥草,即成暖窝。每个猪圈可做2~3个暖窝。在暖窝饲养的猪,个猪圈可做2~3个暖窝。在暖窝饲养的猪,尤其是断乳后的小猪,生长快、发育好,患病少,死亡率低,是冬季小猪越冬的好办法。

半地下猪圈

有走廊式和无走廊式两种。走廊式半地下猪圈。走廊宽1米左右。可用小车推粪,送料,饲养管理较方便,适合一排多圈的群猪饲养。无走廊式半地下猪圈,结构简单,适合农户养猪。这两种圈受气温影响较小,南面又有塑料薄膜窗户覆盖,因此受光面积大,保温性能好,猪增重快。

拱顶塑料暖棚(塑料大棚)猪舍

该类型猪舍四周及中间隔墙高均为1~1.2米,用金属围栏更好,东西方向长,南北为宽,可为单列或双列,单列跨度5米,双列跨度7~8米,舍内设置基本与前述的单列猪舍或双列猪舍相同。

在猪栏外10~30厘米处每隔50厘米埋设一架拱形铁管或竹板,架设于猪栏上,架高2.7~3米,两侧高1.5米左右,用塑料薄膜覆盖整个棚架(如同园艺大棚),并留有适当通风孔。棚顶北坡加覆草帘或麦秸等,并用网罩固定,起保温作用。

南坡使用草帘,冬季晴天,太阳照射时卷起草帘,猪舍增温,到夜间或风雪天,放下草帘保温。夏季气温高时将大棚下部塑料薄膜完全打开通风,顶部用草帘隔热。如猪舍四周围墙用围栏,整个猪舍就成开放猪舍,顶棚作凉棚。通风更好。也可利用园艺大棚改建,投资少,冬暖夏凉,收效快。但这种猪舍需要加强护理,大风天气防止刮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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