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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不合格品退货管理制度(原料不合格品退货管理制度及流程)

导读目录:

从厂家进的货不满意可以退吗?

从厂家进的货不满意,当然可以退了。顾客不满意都可以退货,厂家进的货当然也可以退了。主要是我们有些商家给别人进货的话,可能有一些协议,只要符合规定跟制度,应该里面没有一条,不能退货吧!毕竟别人也在为你赚钱,商家赚了钱,厂家也才能赚钱,大家都是互利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物料储存对温湿度的要求是多少?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应职责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更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幅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状态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 品、 *** 、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体、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辩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 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谁能告诉我原材料仓要怎么管理。流程。和制度?

  仓库管理办法介绍   有关公司一切物资的入库和出库,必须通过仓库办理收发手续。   仓库帐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导。公司财务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帐日统一为每月的30(31)日。期末仓库必须按当月材料的收发存情况编制各类库存材料报表,每月4日前交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材料收发过程中,必须正确、及时地清点收入、发出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做到有序堆放。   仓库材料的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说 明   原材料   主要材料   主要生产用材料   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   外购件   外购半成品   备品备件   修理用备件   低值易耗品   工量具等   包装物   塑代、纸箱、木箱等   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   库存商品   外购商品   外购成品   产成品   自制完工产品   自制半成品   生产过程中的未完工的产品   仓库部门应按材料的不同性质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分类帐。   一、材料收入的核算:   业务人员凭有效的材料采购发票(或送货清单)填制入库(缴库)单〈下同〉。   入库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入库单,编号从1-001开始;2001年2月份的入库单,编号从2-001开始… …〈下同〉 .为区别入库材料性质,应在入库单前注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等”。入库单必须填写入库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   (之一联)存根由业务员保存;   (第二联)随同发票(或送货清单)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如送货单位没有提供发票的,必须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待材料采购发票收到后,在办理入库手续的时候,同时开具红字(负数)入库单,冲正暂估的数量。   例如:我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收到江西某公司的货物100A阀板50件(有货物清单,无发票);又于2000年11月15日收到该公司的货物100A阀板 80件(有货物清单,无发票);于2000年11月30日收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100A阀板 60件,根据上述业务需办理的手续为:   1. 2000/11/2 开具入库单,入库数量为 50件,在入库单发票号码栏注明暂估;   2. 2000/11/15开具入库单,入库数量为 80件,在入库单发票号码栏注明暂估;   3. 2000/11/30开具入库单,入库数量为 60件,在入库单发票号码栏写上该发票的号码。同时开具红字(负数)入库单,入库数量为 -60件,在入库单发票号码栏注明暂估。   前两项是指我公司仓库已经收到的货物的数量,后一项是表明有哪些是已经开票的数量,差额部分是未开票(多开票)的数量。   仓库记帐方法:上述业务均逐笔记入原材料帐簿的收入栏。   二、材料的发出的核算:   (一)、退货的核算:   材料因质量等原因需要退回送货单位时,由业务人员开具公司退货单。退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退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同上)。退货单必须写明收货单位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单位收货人员签字。   (之一联)交收货单位;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退货单登记原材料帐簿,在收入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二)、生产领用的核算:   生产部门领用材料,由负责人开具领料单。仓库收发人员凭此发料。领料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领料单,编号从1-001开始… …(同上)。为区别领用材料性质,应在领料单前注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库存商品等等”。领料单必须有领料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签字。   (之一联)存根由生产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联)由仓库收发人员在月底随当月材料收发报表一起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领料单登记原材料帐簿的发出栏,同时记入生产过程帐簿的收入栏。   (附)生产领用材料退回的核算:   生产部门领用材料,因故需要退回仓库时,由负责人开具红字(或负数)领料单凭此办理退料手续。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红字(或负数)领料单登记生产过程帐簿的收入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同时登记原材料帐簿,在发出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三)、委托加工材料发出的核算:   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由公司开具委托加工单(现暂用送货单代)。送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送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同上)。送货单必须写明收货单位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单位收货人员签字。   (之一联)交收货单位;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委托加工单(现暂用送货单代)登记原材料帐簿的发出栏。   注:如有生产过程中的委托加工材料,则记入生产过程帐簿的发出栏。   (四)、库存商品发出的核算:   库存商品的发出,凭公司出库单发放。公司出库单由业务人员编制,并应同时交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仓库以及相关人员。   仓库记帐方法:完工成品凭生产部门开具的产成品入库单,记入库存商品-产成品帐簿的收入栏;发出时凭公司出库单登记库存商品-产成品帐簿的发出栏。   三、报废材料的核算:   材料报废时,凭生产部门签发的报废单登记帐簿。报废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报废单,编号从1-001开始… …(同上)。报废单必须有生产部门负责人开具、仓库收发人员签字。   (之一联)存根由生产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联)由仓库收发人员在月底随当月报废材料报表一起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报废单登记生产过程帐簿的发出栏,同时记入报废帐簿的收入栏。   (附)报废材料发生回用(或退送货单位)时,应办理领料手续,开具领料单。   仓库记帐方法:凭领料单登记报废帐簿的发出栏,同时记入材料帐簿的收入栏

gs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之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 *** 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更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更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 ***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 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 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之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 *** 。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 *** 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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