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是包括哪些方面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是包括哪些方面)

导读目录:

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最全的经营范围?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物业管理及咨询,水泵设备维修,制冷设备安装及维修,管道安装及维修,室内装潢及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停车服务,室内外保洁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办公设备、环保设备、保洁材料。

1、物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洗染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管理服务;外墙保温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门窗卫浴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处理净化工程、照明工程施工;户外广告 *** 发布;房屋信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装饰工程、民用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物业管理、保洁服务(不含垃圾清运)、园林绿化、道路维护,花卉栽植、销售、养护,花卉租赁,建筑室内装修,房屋修缮,外墙粉刷、外墙保温工程、基础工程,体育设施安装,塑胶运动场地及草坪铺设,批发:卫生洁具、工艺品、建材、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年国家规定物业都干什么?

2021年1月1日所实施的《民法典》中,就对物业方面做出了“新规定”,让业主们拥有了“3大权益”。

第1项权益,业主拥有对物业的“取消权”

在过去,如果遇到一些“不良”物业,业主们可能会没有什么办法,只能“自认倒霉”。但现如今,业主们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典》新规,业主可以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机构或管理人。

而且,业主们还可以干脆取消物业,选择自行管理小区。当然,人们想要使用这项权利,就要得到大部分业主的赞成,否则物业也是无法被轻易“辞”掉的。

第2项权益,业主拥有对物业费的“了解权”

关于“乱收费”问题,是很多物业的通病。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业主们对物业所收取的费用“不了解”,导致其每次缴费都是“稀里糊涂”,就算是自己被骗了也是浑然不觉。不过,现在大家不用担心出现这种情况了。

因为为了保障业主们的利益,此次《民法典》中,特意规定物业的相关人员应该将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使用情况等,公开给业主们。以让大家深刻了解自己应该交多少钱,以及钱都花在哪了。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物业“乱收费”的情况,并使得业主们心里“有底”。而且,这也算是为业主省下了一部分钱。

第3项权益,业主拥有对物业盈利的“所有权”

大家都知道,物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他们除了靠收取物业费赚钱以外,还会利用小区中的公共资源进行盈利。例如,在小区电梯中安放广告、租借小区场地等。本来物业赚钱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些盈利来源都是依靠业主们的公共资源才实现的。

所以,物业所盈利的一部分钱,也是业主们的共同财产。《民法典》中就指出,物业方面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净盈利,是与业主们共有的。也就是说,业主们可以获得物业方面的收益,可谓是“躺着赚钱”。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中也提到,物业所产生的盈利,应该优先补充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这样的话,大家就可以不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或少缴纳一些了,能够省下不少钱。

总的来说,“物业”对于业主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其能够有效地提高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可是物业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遇到不好的物业,也会为自己的生活造成麻烦。不过,现在我们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因为在新规下,业主们有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不再会“受制于人”,

物业管理的工作都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 *** ;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 *** 。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物业服务的是公区的还是私家的?

公区。

物业服务主要是指园区绿化、公共区域卫生、垃圾清运、门岗把控、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如配电房、水泵房、电梯、消防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等)、园区巡逻等公共区域的服务。业主室内的服务不属于物业免费提供服务范畴之内,如果需要提供更换水龙头、灯具、换锁等服务,是需要另外收费的,属于物业的有偿服务。

福建十大物业排名?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 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5 福建世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 (*)伯恩物业集团 7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阳光城物业为“*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服务范围遍布全国十余省市,服务业态涉及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别墅 8 福州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 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1物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 *** 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 *** 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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