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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组织形式是分散采购吗?
*** 采购包括两种重要的分类,分别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纳入国家 *** 采购集中目录的工程、服务和货物,需要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然而分散采购是在 *** 采购的范畴内,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的方式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些方式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都是通用的,具体操作要求上没有任何差别,比如该公告的信息必须进行公告,且招标信息应发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分散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它主要是解决采购人的急需、小额、特殊要求及专用产品(项目)的采购问题,所以实施分散采购有利有弊。
优点:一是能满足采购人特殊需求;二是采购人能随时适应市场变化,购买急需、个性化产品;三是能充分发挥采购人主观能动性,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四是采购人对市场反映及时,与供应商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价格优势。
缺点:一是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难以发挥 *** 采购政策功能;二是重复采购多,浪费行政效能;三是多为零星采购,难以获得批量采购的价格优惠;四是采购主体较多,权力分散,难以有效监管,易产生舞弊现象。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的规定, *** 采购活动均必须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组织开展。此外在采购合同、供应商救济渠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并无二致。不同的当事方,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必须按法规要求,将采购项目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在 *** 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变更)公告、评审(中标)结果、合同及采购文件等。有关分散采购的更多招标信息可以使用剑鱼标讯查看。
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 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 县两级人民 *** 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 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
(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 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 *** 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救灾救济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救灾救济资金的文件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的程序,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人)救灾救济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 *** 审批。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一卡通”存折帐号。 根据同级人民 *** 的审批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花名册,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一卡通”存折。 对确实无法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由乡(镇)财经所会同乡(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 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 ***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
第七条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 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或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夏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或人。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 *** 、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灾救济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公布监督举报 *** 。 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的监察、财务、内审、救灾救济等机构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可予以婉言谢绝。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三章使用
第七条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二)红十字人道救助;
(三)红十字博爱助学;
(四)红十字博爱助医;
(五)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
第十条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捐赠人对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 *** 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吗?
不是,是招投标交易中心,应招必招的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所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一般是企业为了防止多头采购乱采购现象,而建立的一个部门或机构,如:一般企业集中采购部门就是物资采购部,集团公司的企业是建立采购中心,下属各个企业都要将采购计划上报到集团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医保局归哪个部门管?
医保局为 *** 组成部门,归 *** 管理。
主要职能是:
(一)参与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单行条例、州 *** 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州管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及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监督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招标药品及医用耗材品种,统筹全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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