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 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
- 关于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论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首要标准?
- 乡村历史与文化保护目的?
- 村里历史文化包括什么?
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
需要,因为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和文物古迹建筑农业遗迹是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是传统文化发展的基础,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历史文化的奠基,历史文化和文物古迹是传统文化的遗物,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战术和基础
关于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论述?
文化兴国家兴,文化强民族强。乡村文化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行动,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实施乡村振兴,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
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乡村是中华文化发源和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积淀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根”与“魂”的守望者。乡村振兴不仅要富口袋,还要富脑袋。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农民的智慧、国家精神文明的追求,形成积极向上的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调动农民参与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以实现民族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要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统乡土文化、乡村文明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相辅相成的传统基因,是乡村振兴凝聚力的粘合剂。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要切实保护好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等;支持农村地区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
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建设,能够有效丰富群众精神生活,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要把农村文化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村民幸福指数的大事来抓,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激发文化事业活力,不断推出反映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充分展示新时代农村农民的精神面貌,繁荣农村文化市场,达到丰富农村文化业态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 *** 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 *** 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 *** 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 *** 或者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 ***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 ***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之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 *** 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首要标准?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按照有标准、有 *** 、有内容、有人才的要求,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统筹整合资源,建设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儿童之家等功能为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村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乡村历史与文化保护目的?
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丰富乡村文化内涵、实现乡风文明的重要切入口。保护与传承历史文化对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历史文化保护作为一项持续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在开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优化。就具体的保护工作目的来说:
1.保护与传承历史文化能够丰富美丽乡村建设的文化内涵。
2.保护与传承历史文化能够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凝聚力。
3.保护与传承历史文化能够为美丽乡村建设创造优越的条件。
村里历史文化包括什么?
(1)完整古镇型。这类古镇保存十分完好。它们所处的山水环境,以及古镇格局,乃至街巷和院落都是历史上留存下来的。这类古镇现存不多,因此,十分珍稀,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对于这类现状完整的古镇,保护方式应该另辟新区,更大限度地减少新的建设给古镇带来的影响和破坏。
(2)历史街区型。大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属于这种类型,这里旧区保存相对完整,有成片的还保存着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也有不少虽够不上文物保护单位却仍需保护的历史建筑。但是,外围许多地区及全镇已改建,已不再有保护的价值。这与其他小城市的历史街区是相似的,它们比较适合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法。
(3)传统古村型。这是大部分历史文化名村的类型,村子不大,但要保护的内容十分丰富。这里旧区保存相对完整,有传统的历史风貌,有整体的规划格局,整个村子可能是有意识按某种理念的规划布局,也有的是顺应自然而自发形成的,但都能反映一种规划理念这里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一般比较好,可能是由于相对封闭,或者是家族聚居、或者是经济落后尚未受到现代化的渗透,所以还存有传统工艺、民俗等小范围特有的无形文化遗产它们是急需全面保护抢救的。
(4)民族村落型。在少数民族地区,村落布局及建筑形式都极具特色但这类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生活环境较差目前改造更新的压力可能还不大,这就要特别注意积极改善生活条件,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同时保护民族地方特色及传统文化。
(5)家族聚落型。 有一种村落实际是一个家族或同姓、同族人聚居,由一个先祖建起主要建筑院落,然后逐渐外延,也有的是一次建成这种村落规划格局十分完整,建筑密集,质量也较好,其中,价值较高者已定为又物保护单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有的整个村落无人居住,全迁至新区,它们更适合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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